强化补偿政策规范培训机构 中国足协保护“育苗人”积极性

2017-05-02 14:31 中国体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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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中国足协保护“育苗人”积极性

五一假期之前,第十届中国足协青少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杭州结束。除了青少部就1月到4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对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进行介绍外,与会代表针对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与培训补偿、《全国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评定标准》(草案)进行探讨无疑是会议重点内容。

最近一段时间,涉及对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的相关争议和政策解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4月上旬举行的一次联赛例行媒体通气会上,中国足协就曾表态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与处罚,对拒不执行补偿政策的俱乐部依据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加强体育诚信管理,“彻底治掉”故意隐瞒转会费数额、损害原培训单位利益的阴阳合同。

联合机制补偿是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连同培训补偿一起,作为足球俱乐部青训补偿的重要补偿机制,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广泛使用。此项政策中国足协早在2009年版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暂行规定》中就参照国际足联的规定已将相关机制引入并开始实施。在中国足协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对该项政策仍进行了延续,并根据近年来中国足球发展情况适当地提高了培训补偿的标准。

但实际情况是,真正按照流程和规定进行相关操作,青训单位顺利拿到补偿却并不容易。鲁能足校校长谭朝晖就在会上直言,鲁能青训培养出的中超、中甲职业球员据统计已有138人,转会次数超过200次,但相应的补偿情况完全大相径庭。无论是鲁能和绿城这样的足校,还是地方足协代表都对青少年球员的流动发表了自己的建议。有代表认为,应该限制一定年龄以下青少年球员的流动,因为有些人会利用规则上的“漏洞”让青训单位蒙受不小的损失。也有代表认为,可以通过树立“行规”来共同约束这种行为。

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国家足球协会没有为球员所有培训单位主张和索要相关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的义务。对涉及有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争议的球员和俱乐部,国家足协不能作为不予转会和注册的理由。

不过从足协一系列的表态和举措来看,的确正在努力寻求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保护青训单位的利益和积极性。之所以将此项议题作为会议重点其实并不意外。在中国足球改革“三步走”战略中,改善足球发展的环境和氛围是近期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包括奥运之星训练营、名宿团的成立、推出主客场制青超联赛等一系列工作都是以“165青训行动计划”为核心,同时也是着眼于“三步走”中期目标的考虑。当下的青训工作之于这两项目标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时至今日,青少年足球需求不断扩大,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以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和足球学校为主体的各类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规模增长迅速。蓬勃发展的青训机构让人看到了中国足球的未来,但是缺乏行业资质认定、良莠不齐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在服务校园足球、发现培养优秀足球后备人才方面也出现了一些老问题和新矛盾。

正是基于这种背景,根据《中国足球青训体系建设“165”行动计划》“大力培育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部署和要求,中国足协拟定完成了《全国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评定标准》(草案),并在此次青少委会议上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目的是既要实行规范管理,又要避免影响参与者的积极性。正如李毓义在会上所言,目前青少年足球发展形势非常好、非常受重视,但是和国外的差距也非常大,任务非常重。

责任编辑:姜雪峰(QU0017)  作者:本报记者 马艺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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