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创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这些运动场所全部开放

2018-04-27 10:34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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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当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后,“锻炼人口达到5亿”、“5万亿产业规模”、“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这些任务,将全民健身推到国家战略层面。

然而,几年间,不少问题依旧困扰着健身人群——身边的运动场地能否再多一些?学校体育场馆是否应向公众开放?健身会所教练不专业,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吗?居民小区健身苑点的设施维修谁来买单?

2018年5月1日,《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这份《办法》不仅将解决人们在健身锻炼时的诸多困扰,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示范作用,因为全新的《办法》除了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外,还首次涵盖了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开全国之先河。

全国首创,源于供给不足的“尴尬”

“上海之所以要实施这样的《办法》,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上海体育设施的供给很不足。”

在正式发布这份《办法》之前,上海市体育局副局长罗文桦道出了整个立法过程的前因后果。他说得很直白,并不避讳上海在体育设施方面的不足之处。

全新出炉的《办法》的前身是《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它最早制定于1994年12月31日,在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三度修改。然而,在历经了13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上海的体育设施供给情况依然不算理想。

据2013年全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扣除高尔夫球场)数据显示,上海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有1.72平方米,只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了0.26平方米。在一线城市之中,上海的数据是处于落后状态。

在那一次普查中,北京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2平方米,深圳的是2.27平方米,而广州则是相对最高的2.38平方米。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全新《办法》应运而生,并且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纳入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管理办法,与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组成三大类。

对于经营性体育设施的扩增,《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方式建设或者设置体育设施。

同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项目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资金、场地等支持。

如何开放校园体育设施资源?

如果说,在新的《办法》中纳入了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管理是最大的亮点之一;那么,针对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和管理,就是在未来对全民健身最广泛的影响之一。

据全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扣除高尔夫球场)数据显示,在上海市各系统体育场地面积占比中,体育系统占比8.5%,社区体育场占比12.4%,而教育系统的体育场地面积则占比50.5%。

这就意味着,当校园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之后,上海的运动爱好者将会有更多的运动选择,而原本并没有优势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很大提升。

但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同样存在着问题和隐患——当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涌入各级校园进行锻炼,那么,在校园管理和运动者的安全保障上,都是很大的挑战。

正因如此,《办法》首先明确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其次,学校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

不仅如此,上海的各区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这是后勤保障的重要环节”,罗文桦副局长强调,“正是有了这样的责任保险,学校未来才能够在面对市民开放时更加安心。”

当然,《办法》还针对管理经费问题,明确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给予经费支持;学校可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种开放管理模式,也可适当收取费用。

至于开放的时间,上海市体育局将“自主选择权”交给了学校,然后,将校园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置于“上海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市民的运动选择提供最直观服务。

有法可依,为体育维权提供保障

如果要用三个词简明扼要地概括全新的《办法》,那就是“规划”、“建设”和“管理”。

事实上,保障体育设施建设到位,管理体育场馆服务公众,并且维护运动爱好者的权益,一直是最难做到“令人满意”的环节。

正如那些曾经在全社会引起讨论的话题——健身会所教练不专业、管理不完善,所导致的健身者受伤甚至意外死亡,应该如何维权?居民小区健身苑点的设施损坏,维护费用又该由谁来买单?

如今,在上海体育局发布的这份《办法》之中,那些令人纠结的问题,有了答案。

《办法》在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上,明确了政府出资健身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其维修和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而那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体育健身设施,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费用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

另外,对于健身会所中那些由于教练专业性而引发的纠纷,《办法》明确了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有义务”配备必要的专业性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

“这是我们踏出的第一步,我们希望创造性地改变,鼓励各方面的体育设施都面向全社会,推动全民健身的发展。”

罗文桦副局长强调了上海全民健身“突破”的决心,而这份带有示范作用的《办法》也将为大众体育的普及和推广带来一份动力和保障。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节选: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

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经费支持与保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模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进校管理)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

进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相关管理制度,安全使用体育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文明开展体育活动。

责任编辑:黄业(QS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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