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比赛日期:7月14日至7月16日。
比赛地点:英东游泳馆。
二、竞赛组别和项目
(一)竞赛组别
甲组(男、女):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14岁)。
乙组(男、女):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13岁)。
丙组(男、女):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12岁)。
丁组(男、女):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11岁)。
(二)竞赛项目
1.单项: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混合泳;
2.接力:4×100米自由泳、4×100米混合泳。
三、参加办法
(一)以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运动员资格:按照《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获得市运会预选赛各子项前16名的运动员参加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游泳比赛预、决赛,第16名以后替补,以此类推。
(四)报名规定按照《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补充通知执行。
(五)各参赛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办理运动专项意外伤害保险,其在比赛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等事故,由相关保险解决,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必须通过市运会游泳资格赛身份确认并通过第二次资格赛(预赛)获得各单项前十六名的运动员,方可参加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游泳比赛。
(三)为鼓励各单位参加接力项目比赛,可以申请已具备参加市运会资格但未进入前16名的该组别运动员补报参赛,每区4个名额,并应在资格赛后运动员名单公示前上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四)接力项目竞赛办法视报名情况确定。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按照《北京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六、仲裁和裁判员
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一选派。
七、竞赛承办单位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英东游泳馆。
八、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体育局,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