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女子跑步机上猝死 家属索赔100万

2019-03-20 09:50 看看新闻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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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52岁女子跑步机上猝死 家属索赔100万

前不久,沪上一家健会所内发生意外:一名52岁的女子在跑步机上锻炼身体时,突然重重地从跑步机上摔倒,当即出现不省人事的情况,事发后,会所工作人员、热心会员、民警、120等急救人员陆续赶赴现场处置,最终这名女子不幸身亡。 而家属认为:会所救助不及时,应承担100万赔偿款。而会所方面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没有理由承担高额赔偿。

事故现场的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该女子正在跑步机上进行快步走锻炼,期间她还拿起手机刷了一会儿,随后又放下手机继续开始锻炼,并且已经采取了慢走的形式,此时监控显示的时间是20:32:14秒。 但是在20:33:30秒,也就是一分多钟后,该女子就突然重重地倒地不起。该女子倒下后,她身边的其他会员随即过来查看她的情况,并迅速关掉该女子所使用的跑步机,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也在20:33:56秒赶至事发跑步机查看情况。不久,一名背棕色皮包的女子也出现在该女子旁边,并试图与女子沟通交流。20:41:40秒,这位背棕色皮包的女士开始为该女子做心肺复苏,一直到20:55:45秒,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

该女子在被120送往医院后,不幸身亡。据悉,该女子今年52岁,在该健身会所已经健身了一年多的时间,平时并未表现出异常。据健身会所工作人员介绍:这名背皮包的女子系一名医生。

健身会所运营经理张先生:“会员当时突然在跑步机上不舒服,然后从跑步机上倒下来。然后我们是第一时间跑过去救助的,然后那个时候我们打了120和110,现场还有一名医院的主治医生,然后进行了一个心肺复苏,我们私教这边也做了一个辅助。”

这名死者是怎样的一个客户?她之前有没有表述过自己身体不适或者身体有问题? “这位会员是办理了我们五年单店的一个会员,她平时也没有说自己有什么不舒服。”

而在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坚持认为健身会所在女子倒下后的救助并不及时,并向健身房提出一百万的赔偿金。同时他们表示,女子的身体一直很好,并没有心脏方面的毛病。

女子丈夫朱先生:“过错呢,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他们没有配备应急措施,一个设备,一个是人员,他们都没有配备。还有一个是当时救助的时候,是延长了十二分钟,因为生命抢救黄金时间,它急救就是五分钟嘛,十二分钟内他们没有进行心肺复苏,这个有视频的。”

当被问及爱人生前身体状况怎么样?有没有其他的什么疾病?他表示:“没有的没有的,没有什么疾病,身体可以说是蛮好的。”

而家属虽然强调女子并无暗疾,但是承认死者生前自测过有点血压偏高。 “就心脏病没有,高血压呢她自己测的,她就是以前我们自己在家里测,她说血压好像有一点偏高,大概是140左右,130到140。平时吃药吗?没有没有。”

而健身会所听取了死者家属的诉求后,与女子家属进行了协商。健身会所坚持认为自己并不对女子的死亡负有责任,并且也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给予几万元慰问金,但这遭到了家属的拒绝。双方一直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 健身会所总部客服部员工林先生:“事情发生以后,第一时间我是和家属进行沟通的。我电话致电了死者的老公,他表示这件不是由他负责,由他女儿和他女儿的舅妈进行负责的。”

“然后我就联系到他们两个人,我和他们姑妈电话里沟通了三次,并且当面和他们六个家属沟通过一次。沟通结果就是,我们认为在这个事件的发生和后期的一些处理上我们没有什么过失。那么我们认为,因为她也是我们的会员,那么我们愿意以一个慰问金的形式给到5-10万的慰问金。会员那边不认可我们这个说法,坚持要我们给到一百万的赔偿金。”

“那您觉得这个合理吗?我们公司这边觉得不合理,因为我们认为目前这个责任没有办法认定,我们是建议他走第三方进行一个责任的认定。那你们觉得自己有责任吗?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责任,从事件的发生到我们后续的处理我们都是做得比较好的。”

健身会所认为:在协商期间,死者家属一直携带死者遗像和有偏激内容的标语横幅多次来到健身会所的不同门店,扰乱了会所的正常营业秩序,甚至扬言只要事情一天不解决,他们就天天过来。

健身会所运营经理张先生:“会员带着他的一些家属到我们会所这边来叠纸钱,然后带着遗像到处走、晃,对我们的营业其实是造成了影响。然后这边会员进来的时候,每进来一个他就说,这边已经死人了。我们这边还是希望他们用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走一个正常的途径,而不是以这种偏激的方式来门店这样子。”

记者就此采访法律界人士,律师认为:健身房对女子的猝死并不负有责任,健身房对顾客有安全保护义务,是指经营场地的安全保障。律师杨邹华“从这个案例当中,在我看来健身房是没有责任的,或者这样说,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跑步机本身存在产品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跑步机的生产者以及健身房才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角度上来说,经营场地的经营者必须有安全保护义务,但是安全保护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自己个人在做运动的过程当中,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有所了解,如果过度运动是很容易很容易造成伤害的。”

“从健身房角度上来说,并没有义务配置相关的医护人员,像现在这样的摔倒,能够有及时地120报警,以及相关的其他的会员的协助,相对而言已经起到了比较好的保护义务了。”

杨律师认为:“我们一般所指的保障义务是指:比如说,在经营场地之中,或者是物品堆放有问题,导致他人摔倒,或者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导致通电猝死,或者说突然里面温度升高,这个叫安全保障义务。从这个案例当中,在我看来,除非是跑步机质量有问题,突然停顿导致她摔倒,在这种情况下,健身房以及跑步机生产者才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黄业(QS0001)  作者:宣克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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