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官员近几年大批落马 如何防体育领域腐败?

2016-11-29 14:04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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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体育官员近几年大批落马 如何防体育领域腐败?

专家指出,要防止体育领域腐败现象,须从竞技体制改革、国家队运动员选拔、比赛奖金分配等环节入手,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

这些年落马的体育官员

2012年6月13日,因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谢亚龙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12年6月13日,南勇因受贿119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沈利红被带走协助调查。

2016年4月,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对潘志琛立案侦查。去年8月初中纪委发布消息,潘志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9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肖天受贿一案。南阳市检察院指控,肖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万元。

被誉为中国花样游泳“掌门人”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主任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俞丽,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受贿罪于今年5月一审被河南省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俞丽表示不服上诉,该案目前正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当中。

2014年11月,在中央巡视组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情况中,“围绕赛事的行业不正之风反映突出,赛事审批和运动员裁判员选拔选派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被当作首要问题“一针见血”指出。此轮巡视后不久,已退休的体育总局花样游泳部前主任俞丽随即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记者日前经过多方采访,独家获悉了俞丽案内情。

违规收受奥运“奖金”

1955年出生的俞丽,案发前系国家游泳中心花样游泳部主任兼领队,从事花样游泳工作30余年。1970年,年仅15岁的俞丽便成为北京市体委体工大队游泳队运动员,1977年8月至1987年7月任北京体育学院游泳教研室教师。在1982年,国家体委派俞丽到日本学习花样游泳,回国后,俞丽开始牵头中国花样游泳项目工作的开展。

作为中国花样游泳的“创始人”,俞丽从1982年开始从事中国花样游泳项目的工作,在国内花游界拥有很高的权威和话语权,1984年担任国家花样游泳队教练,2002年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花样游泳部主任。在2008年奥运会上,中国花样游泳女子队在集体项目决赛中,完美演绎了一曲震撼人心的《黄河》,获得了一枚宝贵的铜牌。

因国家花样游泳队中有两名北京队队员参加,2009年,北京市体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给该体校下发了上百万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奖金。

在奖金分配环节,该体校校长余某找来分管副校长和花游队领队商量,决定教练组奖金总额中给俞丽20万元。2009年8月的一天,俞丽到该体校视察工作。中午,众人陪同俞丽吃完饭后,余校长单独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手提纸袋送上,俞丽推辞一番后,拿着钱离开了。

北京奥运会结束后,各省市花游队进入2012年伦敦奥运会备战周期。北京市体育局也给体校下达了任务,要求和上届一样,争取输送1到2名队员入选国家队,参加伦敦奥运。为此,体校校长再三交代北京花游队的主教练兼领队王某,一定要和俞丽搞好关系,争取有更多运动员入选国家队。

王教练积极联络和维系着与俞丽的关系。最终奥运会入围测试时,北京队还是有两名队员因成绩不理想被“刷”了下来,一名成绩好、水平高的北京队队员保留在了国家队,王教练也算完成了任务。

后来,这名队员和其他国家队队员在伦敦奥运会上,一同摘取了花样游泳集体项目的“银牌”。北京市体育局的领导很高兴,给体校下发了花游队教练员奖金60万元。

这60万元奖金到位后,王教练和主管副校长商量,决定给俞丽20万元。2013年4月,体校再次邀请俞丽到学校内部餐厅吃“庆功宴”,饭后王教练给俞丽送了20万元“奥运奖金”。

业内人士指出,该奖金的性质是“北京市体育局对北京市花游队教练员的奖励”,而俞丽是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负责人,并不是北京市花游队的工作人员,并不在奖金发放范围内,俞丽领取该奖金明显是“违规”的。

而事实上,早在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就下发过文件要求,“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感谢、慰问、奖励等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也专门下发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其他教练员和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

协调队员“引进”捞“好处”

作为体育大省,辽宁以前没有花游项目,为了备战在辽宁举行的第十二届全运会,辽宁省体育局要求下属部门多“引进”几个项目。为此,辽宁省游泳中心主任牛伟新(化名)找到上海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史副主任“帮忙”,希望能把上海队优秀的花游队员交流到辽宁。

省市之间的队员交流需要在国家体育总局对口的部门办理交流、注册手续。在北京天坛附近某烤鸭店,史副主任将牛伟新介绍给俞丽认识。三人见面后,史副主任去点菜期间,牛伟新给俞丽送上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俞部长,为了我们辽宁交流队员的事你没少支持,在全运会上花游项目我们想拿到好成绩,你还得多帮助。”俞丽也很客气:“你们是东道主,我会尽力帮助你们的。”

之后,辽宁队、上海队办理队员交流手续,体育总局花游部初审后,俞丽签字同意并上报至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批准。在俞丽的“关照”下,上海花游队员被成功“引进”到辽宁队参加比赛,比赛的成绩计入辽宁代表团。

由于辽宁是东道主,全运会花游比赛前,省体育局领导要求辽宁花游队至少拿到一块金牌,这是个“死任务”,一定要牛伟新想办法完成。而当时竞争对手是北京队和四川队,这两个队实力很强,牛伟新心里没底,他就让财务人员又办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在北京请俞丽吃饭期间送上,俞丽表示会尽力为辽宁提供支持和帮助。

2013年全运会开幕前,俞丽飞抵辽宁指导、观看比赛。在酒店房间里,牛伟新再次送上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向俞丽请托“金牌任务”。在全运会花游自由组合项目比赛结束后,牛伟新认为有裁判给辽宁队打分低,就提出申诉。俞丽召集仲裁委员开会研究,取消了给辽宁打低分的6名裁判的执裁资格。在这届全运会上,尽管辽宁花游队没有拿到自由组合项目的金牌,但辽宁队在花游双人项目上收获了一枚金牌,也算完成了省里交给的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从上海队交流到辽宁队的两名花游队员,不但入选了国家队,还在2012年奥运会上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辽宁省体育局给游泳中心发放了上百万元的奥运奖金。而根据之前上海队与辽宁队的协议,运动员取得好成绩后,辽宁的奖金还要给上海一部分。上海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史副主任,在收到辽宁的奖金后,又从中“提”出5万元给了俞丽。

奖牌与切身利益相关

为了提高竞技水平,广东花游队聘请俞丽为技术顾问,并每月支付3000元的“顾问费”,而俞丽也经常专程到广东,对该队的训练进行帮助、指导。在十一届全运会上,广东花游队获得了第一名,拿到金牌后,广东省某运动技术学院林院长给俞丽一次性送上5万元的“感谢费”。

面对在奥运会、世锦赛上取得的好成绩,广东省体育局先后对广东省花游队的教练、队员进行了不菲的奖励,而林院长也把俞丽纳入到奖金分配名单里,并向俞丽的银行卡转了30万元的“奖金”。

广东省某教练领队在接受司法调查时表示,奥运会、全运会上能否取得好成绩,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等,同时也体现了该省的体育水平和工作成绩。

上述教练还进一步指出,目前花样游泳国家队员的组成是从各省市中择优录取的,各省市都想让自己的队员进入国家队参加训练,并参加奥运会。入选国家队的队员在奥运周期内参加集训,即使最后没能参加奥运会,也能提高成绩,并且是一种荣誉。如果参加了奥运会并取得了好成绩,各省体育局就会对队员和教练团队进行奖励。另外,奥运会成绩也会自动带入到随后举办的国内全运会上,记入各省代表团的团体总分上,所以,各省都希望有自己的更多队员进入国家队。

“要入选国家队,先要通过国家游泳中心组织的几个月的大集训,进行层层选拔,经过项目主管教练和国家队主教练的认可;项目教练或主教练向队委会提交初步入选名单,我是水球花样游泳部主任,还是队委会副主任,队委会根据运动员综合成绩的排名,并结合运动员日常具体表现研究最终人选;最后,水球花样部起草文件,层报领导批准后,运动员才能够参加奥运会。”接受调查时,俞丽陈述。

左右队员入“国队”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花游项目上,一些省市体育局会给下属的花游队伍下达“任务”或“目标”,要求力争有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国家队,并在奥运会、全运会及各类比赛中取得好成绩、获得奖牌;而各省花游队向体育总局花游部输送的,一般也是各省最优秀的花游“苗子”选手,但最终组成国家队队员的名额有限,在选手们水平相当的情况下,谁去?谁留?“花游掌门”俞丽的“话语权”格外重要。

比如一对来自四川的水上花样游泳双胞胎组合,曾在北京奥运会花样游泳双人自由自选决赛获得第4名;在多哈亚运会上双人和集体项目上夺取金牌;在伦敦奥运会花样游泳集体项目上获得银牌。而据司法机关查明,为了拉近俞丽与四川花游队的关系,自2007年起,四川省某运动学院以“领队津贴”“奖金”的名义共计给俞丽送23.4万元及1万元消费卡。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利用国家花样游泳部主任和国家队领队的职务便利,俞丽共涉嫌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154.9万元,因受贿罪于今年5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清华大学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俞丽案所暴露出的体育腐败现象和危害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体育法治现状表现出‘四化’,立法迟延化、执法利益化、监督形式化和司法边缘化等问题”。

“要遏制和防止体育腐败,还须从竞技体制改革、国家队运动员选拔、比赛奖金使用监督等环节入手,及时修改体育法,制定《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职业体育运行机制等。”田思源建议。

责任编辑:戚连民(QE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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